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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国卫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国卫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称:申请人张某某于1992年带长子张国卫到新疆治疗精神病过程中,张国卫不慎走失,经过多年的艰苦寻找,至今没有音信,无生还可能。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张国卫死亡。

经查,张国卫,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汝阳县X乡X村X组,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国卫死亡一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09年3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国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国卫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国卫自1992年失踪,至今没有音信,符合法律规定宣布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国卫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二波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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