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曾某某失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刑一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二00八年四月一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携带火柴、镰刀来到石城县X乡X村里新小组马蹄山垅尾里的旱菜地干活。被告人用镰刀将田坎上的部分杂草割下,并将前一天割下的杂草堆放在菜田中间。当天上午9时30分左右,曾某某用火柴点燃杂草,因天干物燥,风力较大,数分钟后,燃烧的火苗被风刮到田边的山上,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罗田村杉坑、马蹄山等山场林木。经鉴定,该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2.4公顷。

另查明,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及时委托同村村民潘某丁打电话向石城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案,自己则和其他村民一起在现场灭火。案发当天,被告人曾某某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赔偿火灾损失计人民币x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潘某东、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等人的证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过火有林地面积鉴定结论、赔偿损失发票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报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前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积极赔偿火灾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上诉人曾某某上诉提出,她是在旱菜地焚烧杂草时,因天干物燥,突起大风而引发森林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她即刻委托同村村民潘某丁打电话报案,会同其他村民一起奋力灭火,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并积极向森林公安部门赔偿火灾损失x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免除刑事处罚。

二审期间,上诉人曾某某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资源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用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上诉人曾某某过火有林地面积12.4公顷,原审人民法院鉴于上诉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以及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已属从轻处罚。上诉人曾某某要求改判免除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定飞

审判员杨世雄

代理审判员危先平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