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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赣中刑一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曾某名叶某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原住(略),后住信丰县X镇X村李某场组。1998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德胜,江西江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于2006年元月入赘到被害人刘彩姣家,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有一子,关系尚可。2008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刘彩姣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被告人叶某某提出过夫妻生活又遭被害人刘彩姣拒绝,致被告人叶某某恼怒。二人在床上看电视时,被告人叶某某拒绝给被害人刘彩姣讲解电视内容,被害人刘彩姣用力踢了被告人一脚,被告人叶某某杀心顿起,将被害人刘彩姣推倒在床,双手掐住其脖子,被害人刘彩姣在反抗过程中抓破被告人叶某某的脸部,被告人叶某某将被害人刘彩姣掐晕,然后从床上拿了一个枕头用力蒙住被害人刘彩姣的脸部,致被害人刘彩姣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2008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彩姣系被人蒙捂口鼻、扼颈等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琐事纠纷导致的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犯罪应有区别;被告人叶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彩姣系聋哑人。2006年冬,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刘彩姣相识。2007年年初,被告人叶某某入赘到被害人刘彩姣家,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有一子,关系尚可。2008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刘彩姣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当二人坐在床上看电视时,被告人叶某某提出过夫妻生活遭被害人刘彩姣的拒绝,为此,被告人叶某某很恼怒。后来,被害人刘彩姣踢了被告人一脚,意思要求被告人叶某某给她讲解电视内容。被告人叶某某予以拒绝,并抓住被害人刘彩姣的脚掌扭了一下。被害人刘彩姣痛得大叫起来,被告人叶某某见状即将被害人刘彩姣推倒在床,双手掐住其脖子,被害人刘彩姣则进行反抗,并在反抗过程中抓破被告人叶某某的脸部。被告人叶某某将被害人刘彩姣掐晕后,从床上拿了一个枕头用力蒙住被害人刘彩姣的脸部,致被害人刘彩姣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彩姣系被人蒙捂口鼻、扼颈等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2008年10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7日晚上8点钟,他用钥匙打开刘彩姣房门锁,发现刘彩姣睡在床上,他摸了一下她的脸,发现她已经死掉。于是打电话报警。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7日早上,她看见她妈妈和弟弟睡在床上,爸爸就不见了。弟弟在哭,她就喊妈妈,妈妈没有醒躺在床上,她以为是睡着了,就抱着弟弟锁了房门去爷爷家。她告诉爷爷说爸爸妈妈走了。晚上8点多钟,她爷爷去了她妈妈房间,发现妈妈死了,就报警了。前一天晚上她爸爸和妈妈在楼顶发生了争吵。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最后一次见到叶某某是2008年10月17日晚8点钟左右,叶某某来到砖厂问他要工钱,因为叶某某曾某在他这里做了十天的工,他还欠叶某某100多块钱,他讲没有钱,叶某某讲“我把我老婆掐晕了你就给我点钱吧”,当时他没怎么理叶某某,叶某某见他不给钱又讲“我把我老婆掐死了,张老板你就给一点钱给我吧”。后他给了叶某某60块钱。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7日晚上,叶某某来问她丈夫张某某要工钱。她丈夫不理他。她问他要钱做什么,叶某某讲掐晕了他老婆。她以为他讲假话。叶某某又讲真的掐死了他老婆。最后她丈夫给了他60块钱。

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7日晚上20时左右,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来找张某某要工钱。开始张老板没有理那男子。那男子讲因为钱的事情杀了老婆。后来张老板给了钱那男子。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7日晚上7点多钟他开摩托车在坚强量贩附近搭载一个古陂人到大桥镇X村的红砖厂。古陂人叫老板要工钱100多元,老板讲没钱,后来这个古陂人总求老板拿钱,老板娘就给了60块钱。后来他载着古陂人到了大桥镇X路边。

7、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貌、被害人刘彩姣的损伤程度以及作案工具情况。

8、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从案发现场提取被告人作案时所用红绿色相间的枕头一个。

9、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彩姣系生前被人蒙捂口鼻、扼颈等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10、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被害人刘彩姣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的毒鼠强、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安眠药物成分。

11、赣州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现场提取的枕头上的血迹为被害人刘彩姣所留。

12、检查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叶某某被被害人刘彩姣抓伤,脸部有多处指甲抓伤伤痕。

13、信丰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17时许被抓获归案。

14、(1998)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叶某某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10月14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5、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刘彩姣是聋哑人。2006年冬,他与刘彩姣相识。2007年年初他开始住在刘彩姣家,他们没有领结婚证。刘彩姣有一个女儿是她和前夫所生,他和刘彩姣于农历2008年正月初八生了一个儿子。2008年10月16日晚上九点半至十点左右,在信丰县X镇X村李某场刘彩姣家中,他们两人在看电视,刘彩姣用脚踢他要他解释电视里演的什么意思,他抓住她的脚掌扭了一下,她就大叫起来,他用手掐了她脖子一下意思叫她不要喊,停了一会她用脚去推睡在她脚边的儿子,后她又想叫醒她女儿,他不准她去又推了她一下,她倒在床上,起来后就拼命的用双手抓他,他推倒她,用身体压住她的身体,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她推不动他又用双手抓他的脸,他掐了两分钟左右一直到她不动他才松了手。过了一会她醒来了,见她伸手去抓他儿子,他怕她想掐死他儿子,就用身体压在她身体上,右手抓住刘彩姣脖子左侧,左手抓住刘彩姣脖子右侧,双手大拇指用力按着刘彩姣的喉咙,用枕头蒙住她左边脸,用力按着大约一分钟。她不动了他就松手了,拿开枕头,看到她的鼻子流了血,眼睛睁开,不会动了,他就用一个红色的毯子盖在她身上,露出头部,就像平时睡觉一样。后来他搭摩的去了新田半迳砖厂找张某某要工钱,并且将杀死刘彩姣的事告诉了他。他杀死刘彩姣的原因有很多,当天因为她砍竹子他不准她砍,他讲要给米、油给她叔叔她不肯,他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怪他赚不到钱不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因为这些矛盾引发了他俩吵架,而且越吵越凶,他就把她杀了。

16、被告人叶某某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叶某某出生于1973年1月1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有关联,被告人叶某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曾某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因家庭琐事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纠纷而引起,被告人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被告人叶某某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某兰

审判员杨世雄

审判员罗伟香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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