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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社与苏某甲、苏某乙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今报社,住所地郑州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苏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鸣,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今报社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甲、苏某乙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一次性支付二被上诉人因苏某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抢救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七万元整;

二、上述款项上诉人分别于2009年4月底以前支付二万元整,2009年5月底以前支付二万元整,2009年6月底以前支付三万元整。上诉人按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款人帐号和上述时间、金额支付;

三、如果上诉人未按上述协议条款付款,则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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