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西庆,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张某乙之父。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补偿给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共计伍仟元,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239元,由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239元减半收取119元,由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梅
审判员安军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石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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