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达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1953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达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新利达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房屋,给付2007年底前所欠货款、管理费、租金共计x元,其余管理费、租金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永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杜某某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2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明智,被上诉人新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7年3月,新利达公司员工孟庆华、徐敏、王明亮、王明瑛、张宗伦、梁先言、曹凤岭、侯国民、孙化信、王保顺等10人以停薪留职名义发起组建成立永城市矿区新联工矿配件经销站,每人出资5万元,经营场地由新利达公司提供。实际经销站为新利达公司的实体单位,孟庆华为经销站负责人。1999年7月初,经新利达公司党委、经理班子研究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变动,将新利达公司所属经销站负责人孟庆华变更为杜某某。2001年8月,新利达公司出具证明同意将25间房屋租赁给杜某某、任光二同志作为生产销售场地(实际任光未参与),杜某某与新利达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杜某某作为承租方签字承租新利达公司房屋25间,月租金4600元(每间为184元),杜某某以此作为经营场所设立永城市青山机电配件有限公司。2003年2月21日,新利达公司代表刘亚峰与承包人杜某某签订配件站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人全年上交管理费、租金8万元,配件站库存商品及债权债务作价40万元由经营者买断,于2003年10月底前交清,配件站单独注册、依法纳税、独立结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03年元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签订经营承包合同时原配件站库存商品及债权债务已实际由经营者杜某某经营占有,应视为库存商品及债权债务已交付被告杜某某。2003年5月7日,新利达公司收配件站还公司款20万元。2005年1月17日,新利达公司财务科出具说明收杜某某经营的永城市青山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货款x元作为上缴2004年的管理费。2005年4月22日,新利达公司收供应部欠配件站材料款10万元作为配件站上交公司管理费。杜某某使用公司房屋情况为:2001年8月,杜某某与新利达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时,使用房屋25间,2001年底交房屋3间。2003年2月21日签订承包合同时实际使用房屋22间,2003年管理费和租金共计8万元。2003年底交房屋3间,2004年实际使用房屋19间,2004年租金为x元(19间×184元/间、月×12个月=x元)。2004年底交房屋1间,2007年7月交房屋4间,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实际使用房屋18间,租金为x元(18间×184元/间、月×30个月=x元)。2008年6月交房屋2间,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实际使用房屋14间,租金为x元(14间×184元/间、月×11个月=x元)。自2008年6月起,杜某某尚实际占有使用房屋12间。从2003年1月至2008年5月的租金,加上配件站库存商品及债权债务作价款40万元及2003年管理费,共计款x元,新利达公司已收杜某某款x元,杜某某尚下欠新利达公司款x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杜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原、被告签订的配件站经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公司配件站库存商品和债权债务买断款40万元及2003全年管理费和租金8万元。因承包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自2004年1月1日起,双方未再签订承包合同,不应再计算管理费用。但承包合同期满后,被告杜某某继续使用部分租赁房屋,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被告杜某某应给付继续使用房屋租金。在承包合同期满后,双方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原告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原告已在合同期限内通知被告杜某某搬出新利达公司,对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新利达公司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一直主张权利,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的房屋租赁关系,被告杜某某应返还尚实际占用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的房屋12间。二、被告杜某某给付下欠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库存商品和债权债务买断款及2003年管理费和2003年1月至2008年5月的租金共计款x元。自2008年6月起,房屋租金按12间(每间每月184元)计算至返还之日止。上述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杜某某负担5140元。

上诉人杜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原告所诉主体不能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租房合同关系;上诉人与刘亚峰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关系。他们是不同的诉讼主体,属于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上诉人与刘亚峰是五年前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都没履行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作废合同,故诉讼主体不能成立。三、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所租25间房屋已被被上诉人强行占去13间,而上诉人仅用12间,被上诉人应退还上诉人房屋13间及多扣的房屋租金x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决赔偿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

被上诉人新利达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认定上诉人下欠被上诉人买断经营款及管理费和租金x元依据是否充分。2、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是否正确。

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并对此进行了论辩。在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归纳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审认定上诉人下欠被上诉人买断经营款及管理费和租金x元依据是否充分。2003年2月21日,上诉人杜某某与当时主持工作的新利达公司副总经理刘亚峰签订配件站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一年,约定承包人(杜某某)全年上交公司管理费、租金8万元,配件站库存商品及债权债务作价40万元由承包人买断,于2003年10月底前交清。从双方签订该合同中可以看出,杜某某所负责的经销站由其买断经营权。2003年5月7日,新利达公司收到配件站偿还欠款20万元,该款直接打入新利达公司财务帐户,杜某某签名并在该记账凭证上写明“付新利达公司房租及管理费用”。2005年1月17日,新利达公司财务科出具说明收到杜某某经营的永城市青山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货款x元作为上缴2004年的管理费。2005年4月22日,新利达公司收供应部欠配件站材料款10万元作为配件站上交公司管理费,杜某某签名及注明付的是新利达公司管理费及房租。以上事实显示,杜某某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将款直接打入新利达公司帐户,并注明该款系偿付新利达公司的管理费及房租,足以证明新利达公司与杜某某之间基于承包经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的。关于杜某某称与新利达公司所签40万元买断库存商品并未实际交付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双方所签承包合同有效期仅为一年,合同签订不到三个月上诉人即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及房租20万元,2005年4月杜某某还在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及房租,且杜某某自2001年任配件站负责人以来,原配件站库存商品均已由杜某某实际掌管,上诉人认为并未实际交付的上诉理由仅有其本人陈述而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判决杜某某偿还新利达公司款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关于本案归纳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3年2月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自2005年4月22日至2008年,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催要承包经营款未果时,在上诉人所租用的房屋上帖出告知书,限上诉人于2008年5月31日前搬出新利达公司,且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亦自认这几年被上诉人经常赶他搬走,但认为让其搬走是因为房租问题,而本案事实是上诉人所交给被上诉人的款实际已超出所应交房租十多万元,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是以欠房租被通知搬走为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84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