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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差异很大难以共同相处,经常生气吵架。我们已无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前认识了解一年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偶尔生气也是正常现象。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自由恋爱相识,后于2004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能够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9年初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应该相互尊重、信任和理解,并且是自由恋爱相识,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因此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幸福的家庭。原、被告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偶尔生气,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延斌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代理审判员张武强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岳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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