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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刑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黄某,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一X,男,56岁,系被害人杨XX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女,56岁,系被害人杨XX之母。

诉讼代理人杨二X,女,32岁,系杨一X、马XX之长女。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作出(2008)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具备家庭接生员资格,给被害人杨景利接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其接生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屈忠勇

代理审判员白军绪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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