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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某某与上诉人民权县龙塘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194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上诉人民权县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龙塘农信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潘某某于2004年11月17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塘农信社返还多收的贷款3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4)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潘某某、龙塘农信社均不服原判,分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上诉人龙塘农信社委托代理人王超、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4)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审判员戴蕙

二○○九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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