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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唐某某、刘某诈骗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别名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10日被逮捕。2010年6月11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绰号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10日被逮捕。2008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3日被撤销取保候审后收押。2010年6月11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X、小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3日被逮捕。2009年9月4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别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10日被逮捕。200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3日被逮捕。2009年9月4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唐某某、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二、被告人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三、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四、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五、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庞某某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鹏飞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唐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唐某某、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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