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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杨某某、姬某某、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某,男,1957年生。

委托代理人潘胜超,开封市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李某,开封市鼓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

徐某某因与杨某某、姬某某、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3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给付货款x元及利息,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与姬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徐某某及其代理人潘胜超、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成瑞萍、李某、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莎

审判员张洁

代审判员孙玲玲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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