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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6月3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200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6年年底举办结婚仪式,2008年生育一女孩,2008年6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8年6月孩子刚刚出生,被告将我和孩子抛在家里外出,至今音讯全无,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之,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某乙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6年农历12月27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陈某钰,2008年6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8年6月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由此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温泉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8年6月双方生气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由此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9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的女儿陈某钰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随原告生活,建立了较为深厚的父女感情,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现外出未归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陈某钰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暂由原告自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

二、女儿陈某钰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暂自理。

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国卿

审判员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王少磊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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