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1969年生。
被告漯河全赢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漯河全赢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全赢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5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陈某购买被告全赢公司家盛世一层B区X号84.71平方米、X号84.71平方米、X号65.72平方米、X号65.72平方米四套商铺,并于2006年1月1日共同与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公司三方签订了商铺交付清单。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共计x元及相关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并交纳了办证的相关资料。同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给原告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经多方协调,被告才于2009年7月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70.64元。
被告全赢公司辩称,原告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已经办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全赢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合同约定,原告陈某购买被告全赢公司家盛世一层B区四套商铺,分别为X号商铺,84.71平方米,3125元3;X号商铺,84.71平方米,3797元3;X号商铺,65.72平方米,3022元3;X号商铺,65.72平方米,3790元3。共计x元。该合同第十五条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产权登记和备案。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及相关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并交纳了办证的相关资料合同。被告也按约定将原告所买商铺交付蓝盛琪公司经营。由于被告全赢公司未在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产权登记和备案,致使原告的房产权属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直到2009年7月才办理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全赢公司之间的买卖房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陈某已按合同的约定将购房款交付被告全赢公司。被告全赢公司未在约定的60日之内将应由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办房产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在法定的房屋交付后90日内未能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被告全赢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全赢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5170.64元(x元×0.5%)。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全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赵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