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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立民终字第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吴某某之妻。

上诉人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夫妇的经常居住地是在许昌,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法律依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吴某某、张某某夫妇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吴某某、张某某住在许昌市魏都区X巷X号的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吴某某、张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亚丽

代某审判员古绍禹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应建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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