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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仇某某与被上诉人夏邑县棉花技术服务站、原审被告夏邑县棉花办公室土地使用权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某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邑县棉花技术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夏邑县棉花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职务:主任。

上诉人仇某某因土地使用权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景春,被上诉人夏邑县棉花技术服务站的法定代表人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夏邑县棉花办公室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对土地的处置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原审对此未述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锋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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