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白云办事处大陈某区大陈某队。
代表人陈某某,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浙江晟元集团商丘分公司。
代表人张某乙,职务: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白云办事处大陈某区大陈某队因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白云办事处大陈某区大陈某队以双方自愿案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元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白云办事处大陈某区大陈某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损害他人利益,其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白云办事处大陈某区大陈某队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白云办事处大陈某区大陈某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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