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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医峰,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原审查明,2006年12月16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就位于商丘市X路X路西“天明第一城”商住楼X号楼施工合同书,该合同书主要约定,施工内容含全部土建、木工、钢筋、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工资116.9元,总工资暂定x元,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施工验收达到工程合格标准,工期为190天。自2007年4月10日完成主体工程,2007年6月24日完成全部土建施工任务。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期,原告先行收取被告葛某某x元作为工期质量保证金。待主体工程完成后退回。双方还就工程款发放、材料供应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安全施工、工伤事故处理等事宜作出约定。合同生效后,被告即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向原告交纳保证金x元。工程施工至一层时,原告发现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胀模、钢筋位移等质量问题,遂以此为由从被告支付劳务费x元中扣除x元,作为出现质量问题的罚款。2008年春节过后,被告以原告罚款过高及拖欠劳务费为由停工。原告已另行组织施工队继续施工,并就被告施工工程中遗留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根据原、被告的申请,原审法院就所涉案的“天明第一城”X号楼底层框架混凝土浇筑质量问题,依法委托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称:X号楼(1)轴线至(31)轴线的底层框架柱、剪力墙在混凝土浇筑中曾发生影响结构性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和外观尺寸偏差,包括露筋、蜂窝、孔洞、疏松、鼓闪、胀模等,以及后浇带未按设计图纸留置等现象,就该涉案工程底层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及已施工项目所含人工费,依法委托河南弘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称:修复费用为x.4元,已施工项目人工费合计应为x.91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16日签订的“天明第一城”商住楼X号楼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善意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履行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所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原告返工重修,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此而发生的合理返修费用,此费用参照司法鉴定结论应为x.4元。对原告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有质量问题也应由原告负责。原审法院认为,从双方所签合同落款中显示被告所属第五工程队系原告下属的工程队,在下属部门作业中原告应当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等方面的职能,本案被告在作业中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原告疏于技术方面的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被告施工中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被告葛某某组织具体施工,应负主要责任,承担损失的60%,即x.4×60%=x.84元。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x.56元。因被告对涉案工程已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就该完成部分所含人工费被告享有支付请求权,对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理部分劳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该价款数额参照司法鉴定结论为x.91元。扣除实际支付人工费x元,应为x.91元。原告收取被告的工期质量保证金x元,其作用在于确保顺利完工和质量合乎合同约定要求,但双方合同因不能归结于一方原因而提前解除,且原告已对施工质量问题实际支出x元罚款,根据公平原则及责任的承担,应从被告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6000元,下余4000元应予返还被告。对于原告增加诉请部分,因其未按期限内交纳诉讼费,视为原告对该部分请求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葛某某支付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复费用x.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葛某某劳务费x.91元,返还保证金4000元。两项合计x.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上述两项折抵后,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葛某某劳务费x.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司法技术鉴定费x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反诉费1050元,由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葛某某负担10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权利义务折抵后,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葛某某现金x元,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河南省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郭新志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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