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某某,女,44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甲,男,58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乙,男,41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女,66岁。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孔某,夏邑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书记。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44岁。
上诉人仇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邑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于某村委会)、第三人张某某确认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仇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孔某某于2008年5月在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仇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孔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某乙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歧河乡X村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审判员戴蕙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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