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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诉被告温xx排除妨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朱xx(系原告之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温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曹xx诉被告温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的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0年初,被告在其所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楼公用走道上安装一扇过道门,将公用过道隔断,并在走道栏杆上搭建堆放物品的隔板。该行为不但影响了原告对公用过道的正常使用,而且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原告曾向物业部门反映情况,物业公司也对被告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楼公用走道上搭建的门和走道栏杆上搭建的隔板,使其恢复原状。

被告温xx辩称,隔板是在1994年被告买房搬入的时候就搭建好的,一直使用到现在。2010年1月,被告确实在公用走道上搭建了一扇门,但是因为原告安装了脱排油烟机后,油烟气排到过道上,声音很响且有油腻,同时原告将共用部位的窗锁住,故被告为了避免油腻和吵声才安装了此门。被告安装的时候也得到了原告的同意。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0年初,被告在其所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楼公用走道上安装了一扇过道门,将公用过道隔断,并在走道栏杆上搭建堆放物品的隔板。该行为不但影响了原告对公用过道的正常使用,而且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原告曾向物业部门反映情况,物业公司也对被告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楼公用走道上搭建的门和走道栏杆上搭建的隔板,使其恢复原状。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额、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温xx的行为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楼公用走道上搭建的门和走道栏杆上搭建的隔板,使其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勤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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