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心街X号华顺广场X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和平门菜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淮扬,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阳,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盛怡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和平门菜市场(简称和平门菜市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盛怡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和平门菜市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怡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西城和平门菜市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三百零一元,由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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