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汝州市竹园占立煤矿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再终字第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汝州市X镇竹园占立煤矿。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矿矿长。

张某与汝州市X镇竹园占立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6年8月24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汝民初字第241—X号民事判决,后汝州市X镇竹园占立煤矿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该案复查后遂作出(2008)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于2009年4月1日转本院审判监督庭再审,本院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汝州市人民法院(2005)汝民初字第241—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审判长郭喜堂审判员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谱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