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生于1962年5月8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生于1962年7月4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州市X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
负责人:刘某甲,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生于1962年7月4日。
被告:禹州市三岔口煤矿。
负责人:李某丙,该矿矿长。
被告:李某丙,男,生于1954年1月22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丁,男,生于1962年7月6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禹州市X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与被告禹州市三岔口煤矿、李某丙、李某丁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禹州市X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陈某玲
审判员蔡文慧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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