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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禹州市方山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与禹州市三岔口煤矿、李某丙、李某丁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许民二初字第25号

原告:刘某甲,男,生于1962年5月8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生于1962年7月4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州市X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

负责人:刘某甲,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生于1962年7月4日。

被告:禹州市三岔口煤矿。

负责人:李某丙,该矿矿长。

被告:李某丙,男,生于1954年1月22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丁,男,生于1962年7月6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禹州市X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与被告禹州市三岔口煤矿、李某丙、李某丁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禹州市X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陈某玲

审判员蔡文慧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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