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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门峡金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碳素有限公司、河南中迈涧发电力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初字第33号

原告三门峡金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中迈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迈涧发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金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碳素有限公司、河南中迈涧发电力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本着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原告为被告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到期没有偿还,经法院审理后在规定的期间仍没有偿还,造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行扣划原告银行存款3225.3572万元;因原告为被告河南中迈涧发电力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河南中迈涧发电力有限公司到期没有偿还,造成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扣划原告银行存款293万元,以上合计3518.3572万元,被告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碳素有限公司、河南中迈涧发电力有限公司对该3518.3572万元以及扣划之日起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中3225.3572万元从2008年10月21日、293万元从2008年12月2日起计付到款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用其在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448万股股权以及2008年以前未领取的股权分红收益44.8万元偿还原告,每股价格按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计算;被告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用其在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400万股股权偿还原告,每股价格按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计算;以上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调解书送达后先行办理到原告名下。在以上两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三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放弃因河南中迈涧发电力有限公司在建行三门峡分行逾期贷款,被三门峡中级法院冻结原告在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股息、给原告造成该股权不能正常转让的差价损失950万元。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三门峡金渠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中迈铝业有限公司各负担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某武

审判员张玮

审判员李娟

二○○九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景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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