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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刑初字第26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被害人张中阳(又名张某)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系被害人张中阳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张中阳之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张中阳之子。

法定代理人丁某某,系张某乙、张某丙之母。

诉讼代理人严保才,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赵某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人与被告人家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与被告人家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

审判长孙晶华

审判员胡全新

审判员闫天峰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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