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邦财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与郏县妇幼保健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环路中段(市消防队西邻)。

负责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3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郏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王江立,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郏县妇幼保健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江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经郏县卫生局协调,郏县的县X乡镇卫生院在被告安邦财险公司投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企业财产险、机动车险。郏县卫生局与安邦财险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其内容为:郏县卫生局的下属医疗机构、郏县妇幼保健院、郏县第一人民医院、郏县妇幼保健院等发生保险事故,每人限额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如调整以保单为准。乡镇卫生院发生保险事故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企业财产险、机动车险按标准投保,均由卫生局组织统一到安邦险公司投保,赔付依据:法院判决书、医学鉴定,调解为赔付依据(详见条款);赔偿范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本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协议签订后,郏县妇幼保健院于2006年7月5日向安邦财险公司交纳1.5万元的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一年,并在被告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但被告未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交给原告。2006年8月16日,患者张君慧因生产到原告处就诊,生产一男婴,因出生重度窒息,导致死亡引起纠纷,在郏县卫生局主持下双方于2006年8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赔偿张君慧各项损失9500元。2006年11月8日,患者王红侠因生产到原告处就诊,生产一男婴,因出生重度窒息,抢救无效死亡,引起纠纷,在郏县卫生局主持下双方于2006年11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赔偿王红侠各项损失3400元。2006年11月22日,患者夏乐乐因生产到原告处就诊,生产一男婴徐孩,后患病经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引起纠纷,在郏县卫生局的主持下,双方于2006年12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赔偿徐孩各项损失x元。2007年2月23日患者李书可到原告处就诊,在作结扎绝育手术后怀孕,引起纠纷,在郏县卫生局主持下,双方于2008年元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赔偿李书可各项损失x元。上述赔偿费用原告均已赔付患者,因向被告索赔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8.77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郏县卫生局作为郏县卫生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其下属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在被告处投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并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郏县妇幼保健院作为郏县卫生局的下属机构,根据该协议的内容于2006年7月5日向被告交纳保费1.5万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平顶山中心公司收款后出具一份交款为郏县妇幼保健院,投保险种为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收据。被告收款后,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郏县妇幼保健院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保单及其附随保险凭证,但被告未按规定送达也未与郏县妇幼保健院签订书面的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书面合同。但郏县妇幼保健院是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实际交款人、投款人、受益人,被告安邦财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是此险种的实际保险人、收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郏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安邦财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成立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合同关系,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安邦财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称:原告与利害关系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事项,依照《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当属被告免赔事项。且未经被告同意,赔偿数额过高。但该免赔事项被告未向原告明确说明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款未产生效力。因此,原告起诉有理,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按照郏县卫生局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以调解协议为赔付依据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郏县妇幼保健院保险金8.7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提交投保单作为证据证明曾履行说明义务,有上诉人在投保人声明部分盖有印章,真实有效,足以证明投保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以投保单作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在全国的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至于保险人应当将条款送达投保人,是保险法规定的另外一种义务。未送达条款并不导致免责条款无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显属错误。二、被上诉人所诉称2006年发生的3次“医疗意外”中均无过错或过失,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也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郏县卫生局越权做出医疗事故认定,该认定为越权行为,自始无效。在该责任认定下做出的“调解”也属于无效调解,至少该调解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依据。据此上诉人拒赔并非依据了免责条款,而是被上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医疗过失”或者“医疗过错”,自愿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损失,其当然不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转嫁。至于被上诉人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让保险公司埋单,及早息事宁人。一审判决完全忽略了对3起事故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而单独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理由,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三、郏县卫生局与上诉人协议仅是框架协议,不能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履行合同的直接依据。被上诉人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协议也没有约定被上诉人可直接行使权力。因此被上诉人无权代表郏县卫生局行使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如果郏县卫生局认为上诉人违反了该协议,应由该局自已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将该协议作为依据进行认定,显然错误。综上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郏县妇幼保健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郏县妇幼保健院是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实际交款人、投保人、受益人;上诉人是此险种的实际保险人、收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郏县妇幼保健院与上诉人已成立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合同关系,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郏县妇幼保健院作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郏县卫生局与安邦财险公司签订的协议第四项约定“赔付依据:法院判决书、医学鉴定,调解为赔付依据(详见条款)。”协议签订后上诉人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郏县妇幼保健院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保单及其附随保险凭证,但上诉人未按规定送达协议第四项中约定的“条款”。因此,在郏县卫生局主持下被上诉人与患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上诉人的理赔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款未产生效力。上诉人称其提交的投保单被上诉人在投保人声明部分盖有印章,以此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形式并不完备上面没有标明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仅以投保人的声明不能认定为: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92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张文平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艳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