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无业,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一直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X乡X街X街X号居住,原告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在被告住所地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而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新密市X乡X村曲梁街X号,不在本院辖区,故被告刘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延恒

代理审判员孙恒

人民陪审员董红霞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