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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甲、卢某乙与张某某、昝某某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女,22岁,汉族,小学文化,村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乙,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系卢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22岁,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昝某某,男,56岁,汉族,村民,系张某某之父。

案由:彩礼纠纷

上诉人卢某甲、卢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昝某某彩礼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返还彩礼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2日,张某某、昝某某给付卢某甲、卢某乙彩礼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卢某甲、卢某乙返还被上诉人张某某、昝某某现金7100元,以后双方再无纠纷。

一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昝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卢某乙、卢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俊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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