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1年11月3日。

辩护人刘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雪XX,男,48岁。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雪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8)襄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并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雪XX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3512.3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当,证据不实;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犯赌博罪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赔偿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刑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菅旭升

审判员高东安

审判员王立珂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信宏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