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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闫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提字第0010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花金昌,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杨亚军,河南超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甲与闫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2004)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闫XX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9月2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黄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花金昌,闫XX及其代理人杨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黄某甲和闫XX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闫XX在收到本调解书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黄某甲人民币x元整。逾期支付时,闫XX则应向黄某甲支付人民币x元整。

二、一、二审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

三、其他双方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春娥

审判员封齐生

代理审判员张明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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