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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春节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连续收购他人盗窃的电动车七辆,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证人陈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及被告人户口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宋振华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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