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易伟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佳彩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2492号

原告北京易伟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X号西平房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北京淳德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佳彩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乡永丰屯X号。

法定代表人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佳彩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住(略)。

原告北京易伟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伟豪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佳彩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佳彩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伟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世纪佳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伟豪公司诉称,双方当事人是生意伙伴关系,2007年8月至9月间,世纪佳彩公司到易伟豪公司请求帮助印刷一批印刷品,双方约定了数量、规格及价格,易伟豪公司到期如约完成并交付了该笔印刷业务。事后世纪佳彩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未给付印刷费x元整。后经多次讨要,世纪佳彩公司于2008年10月开出转账支票壹张,支票用途注明为印刷费,收款人为易伟豪公司,金额为x元。但该支票因为空头被银行退回。故易伟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世纪佳彩公司支付印刷费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世纪佳彩公司承担。

被告世纪佳彩公司辩称,易伟豪公司主张印刷费x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没有任何业务关系和交易记录,所以不存在欠印刷费的事实,如果存在合作关系,易伟豪公司应该出具合同或协议以及应收款金额的证明。本案的支票是世纪佳彩公司2007年3月25日开给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印刷费的支付,易伟豪公司是如何取得支票的不清楚,其持有该支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世纪佳彩公司财务的支票根上列明的用途是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当时支票上只有世纪佳彩公司的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其他内容均没有填写。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主张权利期限是6个月,而本案的支票是2007年3月25日开出的,截至2008年10月6日已经超过了6个月。易伟豪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易伟豪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1张及退票理由书1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关系,而且支票注明是支付印刷费。

被告世纪佳彩公司对原告易伟豪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是:该支票是2007年3月25日签出的,当时只是盖了世纪佳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和公司的财务章,其他内容都没有填写。

被告世纪佳彩公司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支票存根(出示原件)及领款凭证(出示原件),证明支票的用途是给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担保印刷费,领款凭证标注抵押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空白支票一张,以此证明该转账支票是开给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用于担保支付印刷费的,与易伟豪公司无关;

2、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账单1张,证明世纪佳彩公司和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印刷事实,与易伟豪公司无关;

3、东方基石印务工作单,证明世纪佳彩公司和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存在印刷关系的事实;

4、领款凭证,证明世纪佳彩公司向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5、应收款明细,证明世纪佳彩公司和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业务履行完毕;

6、张涛取走月饼款证明,证明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从世纪佳彩公司领走月饼,与印刷费相抵。

原告易伟豪公司认为被告世纪佳彩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的支票存根是其自己留存的,世纪佳彩公司如何填写并不知道;对证据2到证据6,双方的业务往来时间很长了,通过世纪佳彩公司的证据5可以显示其有一部分款没有结清,没结清的部分就是本案诉争的印刷费。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世纪佳彩公司对易伟豪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并称支票截止2008年10月6日为过期作废的瑕疵支票,但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未予否认,故本院对易伟豪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世纪佳彩公司提交的证据1支票存根(出示原件)及领款凭证(出示原件),易伟豪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世纪佳彩公司单方制作,并无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易伟豪公司对世纪佳彩公司提交的证据2到证据6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8年10月,易伟豪公司持一张号码为x的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到银行入账。该支票出票日期填写为2008年10月6日,收款人为易伟豪公司,金额为x元,用途为印刷费,出票人处盖有世纪佳彩公司财务章和井某某的人名章。2008年10月9日,银行以空头为由退票。

另查,2007年期间,世纪佳彩公司委托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印刷业务。

诉讼中,世纪佳彩公司称,为了保证印刷费的支付,其与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约定,由世纪佳彩公司开出一张只盖有单位财务章与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空白支票,暂交给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待印刷款付清后,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再将支票归还。世纪佳彩公司按照约定将印刷费全额支付后,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也承认双方之间不存在拖欠款的问题。双方的印刷款两清,支票也未作处理。易伟豪公司与世纪佳彩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易合同或协议,也无事实证明存在委托加工、承揽业务关系。

易伟豪公司称其与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家,易伟豪公司负责出片,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责印刷。世纪佳彩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x元未付。易伟豪公司从世纪佳彩公司财务领取了涉案的支票,但易伟豪公司在诉讼中未就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易伟豪公司持有的世纪佳彩公司所签发的银行转帐支票,票面记载的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该票据为有效票据,故易伟豪公司与世纪佳彩公司之间的票据关系依法成立。

本案中,世纪佳彩公司拒付票据款项的抗辩理由是:世纪佳彩公司与易伟豪公司之间无交易关系,支票也不是签发给易伟豪公司的,而是交付给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作为印刷费的支付担保,故不应向易伟豪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诉讼中,易伟豪公司称其与世纪佳彩公司之间存在印刷业务关系,其取得的支票系世纪佳彩公司支付的印刷费,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世纪佳彩公司称该票据系抵押给北京兰星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空白票据,与易伟豪公司之间并无交易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易伟豪公司与世纪佳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票据的基础关系,并不影响世纪佳彩公司作为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其不能以此作为免除其票据付款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但本案中,易伟豪公司未就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票据的取得及支付对价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故本院对易伟豪公司要求世纪佳彩公司支付票据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易伟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易伟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丽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