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某甲与贾某乙解除继子女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许民一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贾某甲与被上诉人贾某乙因解除继子女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某某、被上诉人贾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贾某乙与被告贾某甲生母王保芹于1964年结婚,当时被告年仅7岁,也随生母与原告共同生活,后被告知青下乡,l975年8月招工,在义马市长春煤矿工作,2002年被告下岗至今。2004年原告之妻王保芹起诉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禹民一初字第219民事判决,判决王保芹与贾某乙离婚。王保芹于2007年10月21日病故,原、被告双方在王保芹在世时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居住在义马,被告也未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原告月收入为l261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母王保芹结婚后,被告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及其妻对被告的成长尽到继父应尽的抚养义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被告之母在世时原告因家务琐事与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至今,原告现已年迈,且有一定的固定收入,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3万元,因被告下岗后,家庭困难,可适当予以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贾某乙与被告贾某甲的继父子关系。二、被告贾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贾某乙x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贾某甲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

上诉人贾某甲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认定贾某乙与贾某甲发生矛盾离家出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且原判决判令贾某甲支付x元费用未注明什么款项,无法可依,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贾某乙辩称,其坚决与贾某甲解除继父子关系,基于贾某乙对贾某甲从小的抚养,并且现已年迈多病,原审判决支付其x元并不为过,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次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虽贾某甲不同意解除与贾某乙的继父子关系,但贾某乙本人执意要求解除二人之间的继父子关系。综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贾某乙对贾某甲已失去继父子之间的亲情、信任,贾某乙对贾某甲的父子感情已无法弥合,原审判决解除二人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并无不当。贾某乙自贾某甲七岁时将贾某甲抚养成人,并且贾某甲本人也对贾某乙有着一定的父子亲情,本院认为,基于贾某乙对贾某甲的抚养及贾某甲对贾某乙的继父子感情,原审判决酌定贾某甲支付贾某乙x元的有关费用是适当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贾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葛京涛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志勇(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