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某诉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诉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08年7月17日向郾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儿随马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支付扶养费200元,该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郾民初字第X号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马某某、张某某200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1月30日举行婚礼,2001年农历6月13日生一女儿张果,2003年1月8日在原郾城县X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张某某夫妻与张某某父母共同生活,2004年张某某夫妻一同外出打工,女儿张果随其爷爷、奶奶在家生活至今。张某某、马某某在外打工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7年10月马某某从外地回来起诉与张某某离婚,2007年12月3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马某某遂于2008年7月17日再次起诉离婚,张某某同意离婚。女儿张果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爸爸、奶奶、爷爷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马某某提出离婚,张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准许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果随张某某生活,马某某每年12月15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1800元(150元×月12个月),从2008年1月1日起到张果18周岁止。马某某对张果有探视权;

三、马某某给付张某某7000元现金。含2008年张果的扶养费1800元。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完毕;

四、马某某婚前财产棉被四条、太空被一条归马某某所有。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履行完毕。

双方别无争执。

一审诉讼费300元,由马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九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张静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