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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三终字第0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张某某,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2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刘某乙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12月份,内乡县麦山集团下属的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进行股份制改制,申报注册资金为50万元,发动职工集资后,尚有资金缺口。为注册成功,被告人王某、刘某乙伙同麦山集团副总经理李XX、张XX四人开会商量,决定每人虚假入股x元共计x元,后被告人王某、刘某乙二人商议后,用多列支出和少记收入的方法将该虚假入股16万元的帐走平。后农业机械修造厂改制未成功,职工入股资金改为集资款,王某、刘某乙将虚假入股的16万元也作为集资入账。2006年3月份,内乡县农业修造厂宣告破产,被告人王某、刘某乙向破产清算组隐瞒虚假入股16万元的事实,在破产清算组兑付集资款时,王某、刘某乙、李XX、张XX四人分别从清算组领取虚假集资的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供述:我有一定的经济问题向你们说。2004年年底,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进行股份制改制,厂领导班子张XX、李XX、刘某乙和我存在虚假入股情况。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4年底,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响应县政府号召,进行股份改制,当时企业改制注册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当时由于厂效益不好职工不愿集资入股,我要求厂领导班子成员集资入股,要求最低入股金额1万元。最后实际收入的股金不够50万元,刘某乙告诉我还剩16万元没着落。最后我通知张XX和李XX、刘某乙、程XX我们五人在内乡县麦山集团二楼我的办公室安排剩余股金筹集的事。后来程文中因为啥事不入,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最后我说让我们四人每人向修造厂财务打个4万元的借条当股金,随后我们再把钱还上。会后几天我打电话让刘某乙到集团公司我的办公室我给刘某乙打了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刘某乙当场给我开了4万元的收款收据,我给他打的欠条上面写着:借现金肆万元王某。随后刘某乙给我汇报李XX和张XX的欠条手续都办好了。当时咋入帐的我不清楚。后来50万元股金收集齐后,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时,工商局发现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固定资厂(厂房土地设备)被县机械厂抵押银行贷款担保,没有进行评估,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成负资产200多万。工商局不同意改制注册登记。所以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也没有改制成功。随后我向主抓工业的县委副书记朱XX汇报,将入股股金转为集资款,随后我就安排刘某乙将这50万元股金转为职工集资下账。2005年1月份。刘某乙拿这三张收条到麦山集团我的办公室找我,让我签字,我问刘某乙这三张收条是咋回事,刘某乙说是我们四个人入的虚假股金16万元这个月没法入帐,需要用这10万元的条据过渡一下,下个月再将这16万元的借条入帐。你们让我辨认的2005年1月X号1/X号凭证,第一张:收条,收现金x元,杨XX,2003年1月5日;第二张:证明,收货款叁万元整,曹XX,2004年12月26日;第三张:收条,收到现金叁万元整,张XX,2004年12月31日。这三张票据是当时刘某乙找我签字入帐,暂时过渡16万元虚假入股借条的票据。这些票据上面签的“同意支付王某”的签字经我辨认是我签的字。是刘某乙自己找的这三张假票据10万元入的帐,他入账之前也没有向我汇报过这事。我在这三张票据上签字是因为当时刘某乙给我说因为当月结帐需要,用这三张收据过渡一下,我当时猜测他要用这x元收据冲抵x元虚假股金借条,我就抱着侥幸心理在这三张收据上签字同意入帐,心想这三张收据是刘某乙找的,就是出了事我也不承担责任。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是否与杨XX、曹XX、张XX这三人发生过业务往来我不清楚。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借支公款程序在2005年元月之前是该厂负责人常河湍审定,2005年元月之后有麦山集团副总李XX负责审定,到月底我把关签字入帐。会计无权不经过我或有关领导签字把关擅自借支公款入帐。张XX和李XX、刘某乙借支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公款入股的事是经我同意的。他们给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公款入股的借条我没有见过。也没有在这三张借条上签过字。按财务制度我不签字刘某乙是不能将张XX和李XX、刘某乙借支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公款入股的借条下账的。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宣告破产前,我们不存在分红,2005年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按每1万元集资息20元钱直接发在工资册里,具体发几次你们可以账目为准。我是按18万元使的利息。我实际入股14万元,共给我退还18万元股金,2006年3月份县机械厂,农业机械修造厂同时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小组陆续分三次兑付给我18万元。破产清算小组在兑付农业机械修造厂债权时,我和麦山集团副总经理程文中商量,决定让内乡县机械厂会计刘XX将农业机械修造厂职工欠款列一清单,在兑付债权时扣除。我看过刘XX造的欠款清单,清单上没有李XX、张XX、刘某乙和我四人的x元欠款。在破产清算时我没有向破产清算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过我和李XX、张XX、刘某乙四人虚入股金每人还欠着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x元钱的事。我当时没有找过刘某乙核对关于我们每个人x元欠款帐目。因为想着既然厂里欠款清单上没有我们四个人的借条,肯定刘某乙已经给帐走平了,想着也没有人知道这个事,在这种思想驱动下,想把这x元钱装到自己口袋里。我多收破产清算组兑付给我的4万元钱不对。我没有向清算组讲清楚我虚假入股4万元的事是因为第一由于我不懂法。第二,我打的欠条4万元还在农业机械修造厂会计刘某乙那里放着。第三,我将这4万元领出后支给农业机械修造厂欠个体经营户谢XX的货款。所以说有了这些想法,我才没有将我虚假入股的4万元向破产清算组和有关领导汇报过。我家人是不知道破产清算组兑付给我虚假入股的4万元钱的事。破产清算组兑付给我虚假入股的4万元钱,我至今没有退还给破产清算组或其他有关部门。经过这一次事后,我以前的想法和做法确实不合法,应当把这4万元钱退还给有关部门。钱领走后当时我岳母在上海住院,我给她汇去x元钱,余下的x元钱给我女儿当学费了。后来我听说检察院到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查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怕你们发现虚假入股x元已经被我领走,才通过陈X让谢XX给我打了一张收到x元货款的假收据,欺骗你们说这x元用于偿还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欠谢XX的货款。陈X是内乡县生产公司经理,他曾经找我为谢XX要过货款。这个假收据是前几天检察院到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查帐时,才让陈X找谢XX给我打的收据。你们提取的:“今收到拖修厂货款肆万元谢x年7月3日”这张借条经我辨认,是谢XX给我打的借条。是因为我怕最近打的条被你们发现是假的,为了显示它的真实性特意让谢XX将收款时间提前到2008年7月份兑付债权的时间。我至今没有将x元钱给谢XX。我知道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欠款清单上没有李XX、张XX、刘某乙和我四个人的x元欠款,我没有告诉过他门三人。当时我想着刘某乙已经给帐走平了,也没人知道这事,神不知鬼不觉的,账面上也不显,自己想使这x元钱,所以也就没有告诉他们三个。我没有交待会计刘XX扣除他们三人的x元假集资款。刘XX就不知道我们四个人向农业机械修造厂打借条借钱入股。李XX、张XX、刘某乙三人在破产清算小组兑付的虚假集资x元时,他们也没有问我该不该领取这笔钱。

2、被告人刘某乙供述:我是1995年到内乡县机械厂工作,1997年任内乡县机械厂会计,2003年10月份至今任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会计至今。我有问题要向你们检察人员讲。2004年底,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进行股份制改制,厂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我存在虚假入股情况。虚假入股已兑现。厂领导班子有内乡县机械厂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内乡县机械厂副总经理张XX,内乡县机械厂副总经理李XX和我四人。具体情况是:2004年底,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响应县政府号召,进行股份改制,当时企业改制注册资金最低不得少于x元,当时由于厂效益不好职工不愿集资入股,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要求厂领导班子成员集资入股,要求最低入股金额x元,多者不限。最后实际收入的股金x元,还剩x元没有着落,后在机械厂厂长王某办公室,参加人员有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张XX、李XX和我四人商量剩下x元咋办,商量结果为我们四人每人虚入股金x元,王某让副经理齐XX再交x元。我说增加这股金没收到钱我咋入账,他们说让我想办法。后来我按x元股金入账。会后我给我们四人虚假增加x元,每人各虚开一张x元的收款收据,我把收据给他们后,想想不对劲,每人的x元都没交,我怕日后出事我说不清,所以我让他们三人每人给我打张欠条,证明他们三人没有交这x元股金,齐XX那x元,我问他要,齐XX不交,随后我也给齐XX虚开了一张收款收据,但我没有将收款收据给他。为股金这个事开过两次会,都在机械厂王某办公室。参加人有王某,李XX、张XX和我。程文中是否参与记不清了。会上就没说打欠条,也就没说把四个人打的x元欠条入账。我自己也打有欠条。王某,李XX、张XX和我每人x元股金最后都没有交。当时我保管股金,我当时交了这x元,后来见他们三人x元都没交,我又把我交的x元从保管的现金中取回来。王某、李XX、张XX和我打的欠条现在我家里保存着,我现在提供给你们,2005年1月X号王某给我打了肆万元的现金欠条;2005年1月X号李XX给我打了肆万元的借条;2005年1月X号张XX给我打了肆万元的现金欠条;还有一张2005年1月11日齐XX的壹万元收款收据,这就是他们三个人给我打的借x元的借条。最后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连实际收入x元和我们四人所打的借条x元以及给齐XX虚开的x元收款收据加起来共x元。这x元集资我按实收x元资本金记账。不按收到x元资本金记账,企业改制,工商局不给注册。我们虚假入股的x元,加上给齐XX虚开的x元在账上是这样处理的:在2005年元月份X号凭证从别书同货款中少记x元、陈XX货款中少记收入x元;2005年2月份第X号凭证从王XX货款中少记x元;2005年元月份第X号1/X号凭证虚假支出杨XX4万元,曹XX3万元,张XX3万元共计x元,以上共计x元。我能找出以上所说的虚假入股的x元凭证提供给你们。我在2005年元月份X号凭证从货款中少记收入x元;在2005年2月份第X号凭证从王XX货款中少记x元没有征得我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因为收入不需要领导签字。我想着不需要说,所以就没给单位领导说。2005年元月份第X号1/X号凭证中支出给杨x元,曹x元,张x元中的这三人就没有,名字是假的,是我自己虚构的。经辨认:“2005年元月份第X号1/X号凭证中支出给杨x元,曹x元,张x元这三张票据上有王某的签字,同意支付王某。”上面的签字是王某亲笔签的字。他也知道这三张收据支出x元是虚假支出。当时我拿着杨x元,曹x元,张x元这三张假收据到机械厂找总经理王某向他汇报这三张收据是为了解决咱们虚增的x元股金作的虚假支出。王某说:“你得把账做好,能让企业注册成功,别出事。”然后就签字同意。在向总经理王某汇报虚假支出x元时没有提到前面少记收入x元的情况。我当时也不知道为何没提少记收入x元的情况,王某也没问我剩余的钱账上咋处理。当时厂出纳是王XX。我们的这些事她不知道,我收的钱记的帐,她只是根据凭我的汇总证记的现金帐。股金收入我没记入银行帐。因为当时欠银行钱怕被扣,同时又急着用于生产,有钱就坐支了。实收x元股金一部分收上来就坐支了,一部分我以王某的名字存在县建设银行。存入银行的是x元,又陆续取出用于公司生产。这些钱是以存折本形式存的钱。存折本我还保存着,我回去找到给你们。经我辨认“2005年1月份第X号记帐凭证中:张XX,日期2005年1月11日,票号x的肆万元收据;刘某乙,日期2005年1月11日,票号x的肆万元收据;王某,日期2005年1月11日,票号x的肆万元收据;李XX,日期2005年1月11日,票号x的肆万元收据”这四张收据是我虚开的虚假股金收据。按财务制度规定,厂里所有支出包括借出钱都应当经总经理王某或者厂长李XX签字后才能入账。但我让他们三人每人打的x元欠条上面没有董事长王某和厂长李XX的签字同意借支入账了。我无权不经过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就可以擅自将欠条入帐。最后企业改制没有成功,由于企业经营不善2006年3月份企业宣告破产。在企业破产前,入股的这些人分过一次红,2005年按每x元1股20元分红,分红直接加在工资中发的。2005年企业改制没成功,2006年3月破产后,我们的股金作为集资款,我名下的包括虚假的x元股金清算组已经给我兑现了,在兑现过程中扣了我看病借厂里的x元借款。破产清算组向我兑付股金时,告诉过我厂职工欠款应从兑付集资款中扣除,但只说我欠厂里x元。我没有看过欠款名单,没问过王某这x元该不该领。因为当时厂也破产了,没人知道真相领了也就领了。清算小组兑付集资前后,王某没有找过我算过这x元账。清算小组兑付集资前后,王某没有问过我他打的x元欠条下落。王某等人的股金是否兑现我不知道。给我兑付了x元股金。我实际交了x元股金。我当时没有向破产清算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过我虚入x元股金或我欠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x元钱的事。这x元虚假入股的钱我不该得到。我从清算组将兑付的x元领了回来是想着x元假入股账已走平,清算组不知道,只要不说出来,钱领走使了别人也不知道。所以我就将x元领了回来。x元钱我治病花了。破产清算组兑付给我虚假入股的x元钱,我至今没有退还.

3、证人李XX证言:2004年底,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响应县政府号召,进行股份改制,当时企业改制注册资金最低不得少于x元,当时由于厂效益不好职工不愿集资入股,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要求厂领导班子成员集资入股,要求最低入股金额1万元,多者不限。最后实际收入的股金不够x元,一天下午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通知张XX、刘某乙和我,我们四人在内乡县麦山集团二楼王某的办公室开会。王某讲股金已收x元,还余x元没着落让我们商量商量,最后王某说:“我们四人每人向修造厂财务打个x元的借条当股金,随后抓紧我们再把钱还上。”大家一致同意。会后隔了两天我在我的办公室给刘某乙了x元现金,另外又给他打了一张借款x元的借条,刘某乙当场给我开了一张x元和一张x元的收款收据,我给他打的欠条上面写着:借现金肆万元李XX。最后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共集资入股资金连实际收入x元和我们四人所打的借条x元加起来共50万元。修造厂最后集资的x元股金帐面上咋显示的我不知道。我们四人虚入增加这x元股金账面上咋显示的我不清楚。当时我们四人开会时,是王某提议让我们四人每人虚入增加x元当股金。程XX在修造厂改制中没有入股金。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股份改制最后没有改制成功,我2005年8月份病休。最后刘某乙将我们的x元股金改为集资款。2006年3月份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前,我们不存在分红,但在2005年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按每x元1股息20元钱直接发在工资册里,具体发几次以账目为准。我是按x元的集资使的利息。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在兑付集资时给我兑付了x元,我分了两次领的钱。我实际入股是x元钱。2008年6、7月份,第二次兑付时,我到财务室找刘XX领兑付集资款,刘XX拿出一本账,说我欠厂里2200元,让我交2200元现金,我当时想着我欠厂里还有x元,咋厂里只说我欠2200元,我当时思考了一下心里想:我欠厂里这x元看样子王某处理了。我想着是天上掉馅饼,跟着沾个光,这钱就是我的了。当时我一看兑付底上王某、张XX、刘某乙他们三个人入股打借条这x元也给他们兑付了,并且厂里在回收欠款时,也没有我们4个人的欠款x元,我想着这应该是王某已经把账处理了,他们领了,我也领了,我多领这虚假入股的x元这个事没有给别人说过。这个钱领回去我也没敢花,存在我的存折上,存折在家里放着。我最后一次领兑付款后,王某、刘某乙和张XX联系过,2008年9月10日左右,我知道检察机关在调查这个事时,我怕我们这个事被查处,我就先给刘某乙联系,我问刘某乙我打那x元欠条在哪里。刘某乙说在他跟起,不是我的事。我问处理那账上我签字没有,刘某乙说我没有签字,这没有我的事,检察院来找他,他已经实事求是的给人家说清了。我怕王某当时处理这个账的时候让我在处理的账上签过字,所以我才这样问刘某乙。2008年9月10日左右,我还给张XX联系过,张XX给我说这个事检察机关已经查出来了,让我们把这x元钱退了。2008年9月10日左右,我还和王某联系过,王某说检察机关查这个事,让我们如实反映,这个事责任在他,XX我俩没责任,到时候把钱退了就行。

4、证人张XX证言:2004年年底,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进行股份制改制,厂领导班子内乡县麦山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内乡县麦山集团副总经理李XX,内乡县麦山集团下属单位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刘某乙和我四人存在虚假入股情况。具体情况是:2004年底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响应县政府号召,进行股份改制,当时企业改制注册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当时由于厂效益不好职工不愿集资入股,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要求厂领导班子成员集资入股,要求最低入股金额1万元。最后实际入的股金不够50万元,还剩一部分没着落。最后王某通知我和李XX、刘某乙我们四人在内乡县麦山集团二楼王某的办公室安排剩余股金筹集的事。最后王某让我们四人每人虚入增加4万元当股金,农业机械修造厂财务先把每人4万元垫上,说完王某让我们随后找刘某乙办手续。会后我找到刘某乙我给他打了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刘某乙给我开了4万元收款收据,我给他打的借条上面写着:借现金肆万元张XX。当时我们四人开会时,是王某提议让每人虚入增加4万元当股金。我们四人每人虚入增加4万元共16万元股金账面上咋显示的我不知道。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改制没有成功,最后刘某乙将我们的股金改为集资款。2006年3月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组将这些钱陆续分三次兑付给我。我实际入股5万元。给我退还9万元股金。我当时没有向破产清算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过我虚入4万股金的事。我多收破产清算组给的4万元钱不对。我没有向清算组讲清楚我虚假入股4万元的事的事是因为:第一,我给王某说过破产清算组给我4万元钱的事,王某让我先收着;第二,我也有点想占点小便宜。破产清算组兑付给我虚假入股的4万元钱,我至今没有退还给破产清算组或其他有关部门。我们虚假入股时所打的x元欠条,我们四个人没有商量过入账不入账的事,关于厂财务方面的事情我就不过问。

5、证人陈X证言:我认识谢XX,我与谢XX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不过最近我帮谢XX从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要过一次帐。具体经过是: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欠谢x多元货款,谢XX要多次都没有要来,谢XX托我帮忙要,我知道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正在破产清算期间,我亲自找到内乡麦山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我对王某说谢XX欠我钱,看能不能把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欠谢x多元货款给我。大概等了几个月具体时间是2008年9月11日下午,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的办公室,我到后,王某对我说让谢XX办个x元钱的手续,钱随后再给。我问手续咋办。王某说让谢XX打个x元钱的条,日期写到2008年7月份。我从王某办公室出来直接去找谢XX,谢XX去郑州送他儿子上学去了没在家。第二天下午也就是2008年9月12日下午我又去找谢XX,我对谢XX说王某让给他打个x元钱的借条,钱这两天去问他要。说完谢XX就给我打了个x元钱的借条。我直接把借条送给王某并对王某说还有8000多元咋办。王某说随后再说。王某没有把x元钱给我。至今王某是否把x元钱给谢XX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王某为啥让谢XX将借条日期提前到2008年7月份。谢XX给王某打的借条内容我也没看清,只记得上面写有大写肆万元。

6、证人谢XX证言:我与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有业务往来,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还没有往南关锁厂搬时,都欠我货款x元钱左右,钱一直到现在都没给。我向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要过,但没有要来。2008年9月11下午,陈X给我打电话说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欠我的钱能给。我说我到郑州送我儿子上学去了没在家,回去再说。第二天下午也就是2008年9月12日下午我回来,陈X到县工会对面我的门市对我说:王某让我给他打个x元钱的借条,将借条日期提前到2008年7月份,钱这两天都能给。我说可行。说完我就给陈X打了个x元钱的借条。借条内容是:收到拖修厂货款肆万元整谢XX日期2008年7月3日。我不知道陈X为啥让我将借条日期提前到2008年7月份。我不知道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欠我x元钱,为啥只让打x元钱的借条。王某没有把x元钱给我。第二天下午也就是2008年9月13日,没收钱就打借条我不放心,我就到麦山集团二楼王某的办公室要钱,王某说他家里有事,老婆又有病把钱花了,等晚点有钱了才给我,这事包在他身上。到现在钱都没有给我。我不知道现在王某是否把x元钱给陈X了。

7、证人程XX证言:我参与了农业机械修造厂股份改制工作会议,具体工作我没有参与。为农业机械修造厂股份改制工作,厂里开了三次会,我参与了两次会。第二次会议之前,王某给我叫到他办公室,动员我让我也入股,我说我没钱,王某说让我交一部分,不足部分再给厂里打个欠条。但具体让我入多少没说,我说我没钱不入股。前几天,就是检察机关把王某叫到检察院前两天下午,王某把我叫到他在机械厂的办公室,给我说让我把谢XX那个欠条拿来给他。我就到办公室把谢XX的欠条找到拿去给他了。农业机械修造厂以前欠谢XX货款x元左右,农业机械修造厂破产时,将欠谢XX的货款申报成社会集资,今年8月底,王某给我了一张谢XX打的x元左右的领款条,我将条子拿到农业机械修造厂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不要,然后我就把这个条子拿到厂里放在我办公桌抽屉里。这张条子王某要走后,啥情况我不清楚。我将谢XX的欠条给王某的时候,王某顺便说了一句话,他说张XX领最后一次集资款时对他说把那个钱上交了,他对张XX说那个钱先扔她那里。王某当时说这句话的时候,我看他的神情好像很后悔。但是他说给啥钱上交了,数额多少我不清楚。

8、证人谢XX证言:内乡县机械厂和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在破产过程中两厂领导或职工没有人向我反映已兑付的债权(包括集资款)存在虚假成份或不该领取的问题。王某也没有向我反映过以上问题。也没有让王某从已兑付的债权中支付其他外欠货款。

9、证人梁XX证言:我丈夫王某向我女儿的银行卡上打有x块钱,我母亲在上海住院时他也向卡上打了x块钱,当时我都在住院,具体这些钱是他从哪儿弄的我不知道,也不知道这是什么钱。

10、书证

(1)有关票据等复印件33份。

主要内容:王某等人为虚假入股所书写的条据和入账时虚列收入和支出的条据复印件。

(2)账簿等复印件10份。

主要内容:王某、张XX、刘某乙、李XX四人从破产清算组领取退还集资款的账簿。

(3)王某、张XX、刘某乙、李XX四人亲笔书写的检查各一份。

(4)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系国有企业的证明一份和王某等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四份。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王某辩称刘某乙将16万元帐走平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被告人刘某乙辩称这是领导的决议自己只是执行者,双方不属于共同犯罪,这与事实不相符,本案中不仅有王某、刘某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相关的书证足以证明两被告人共同商议将16万元虚假入股账目走平,继而转为集资,在农业机械修造厂宣告破产时又向破产清算组隐瞒事实,将虚假入股据为己有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证明被告人贪污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乙在分别担任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董事长兼总经理、会计期间,本应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二人却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少计收入、多记支出的方法虚假集资,继而在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破产时向破产清算组隐瞒真相,将公款侵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刘某乙在犯罪的过程中与张XX、李XX事先无犯意联络,两被告人对张XX、李XX所得的八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造成了另外8万元国有公共财产被张XX、李XX二人领走,但双方账目没有进行核对,张XX、李XX尚有欠条在刘某乙处,损失的造成也只是预期的并不是现有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8万元作为量刑的数额。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原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乙所得的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假定其行为可被认定为贪污犯罪,也只应以4万元处以刑罚。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刘某乙共同贪污8万元错误。根据卷中材料显示:二人的贪污故意没有沟通,每人应对其个人贪污的4万元负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不开庭审理,可直接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同一审认定一致。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本案卷中材料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的贪污故意没有沟通,每人应对其个人贪污的4万元负责,故王某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经查,王某在明知其虚假入股4万元户的情况下,仍领取该4万元入股金的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在分别担任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董事长兼总经理、会计期间,本应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二人却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少计收入、多记支出的方法虚假集资,继而在内乡县农业机械修造厂破产时向破产清算组隐瞒真相,将公款侵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王某、刘某乙在犯罪的过程中事先无犯意联络,每人应对其个人贪污的4万元负责。王某到案后,积极退回4万元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及量刑不当,应予纠正。王某的上诉人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三、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罪所得的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张东汉

审判员王某祥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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