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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堂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047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南宫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堂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道小8厂双贝子坟X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付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倩,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堂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玉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京东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某、潘峰参加了全部庭审诉讼,被告(反诉原告)盛堂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文勇、王激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诉讼,被告(反诉原告)盛堂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倩、贾某某参加了第二次、第三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东公司诉称,2008年5月24日京东公司与盛堂公司签订了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务岗亭(以下简称奥运岗亭)的制作合同,约定京东公司为盛堂公司制作该岗亭共150套,制作费每套x元,共计x元。合同约定盛堂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70万元给京东公司,工程安装调试合格后30日内盛堂公司支付224万元,工期维修期结束后,即2008年9月30日后30日内,盛堂公司支付73.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盛堂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某用每逾期一天,向京东公司支付某同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京东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盛堂公司尚欠x元未付,故京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盛堂公司支付某程款x元,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盛堂公司辩称,维修是京东公司应该履行的保修责任,所以盛堂公司不应该承担维修费9万元。合同当中约定了京东公司应承担三次岗亭的搬运费用,但是这个搬运费由盛堂公司垫付某,京东公司并没有给盛堂公司,由于搬运费用没有协商好,所以盛堂公司一直未付某款x元,因此盛堂公司没有违约,所以不应该承担违约金。盛堂公司并没有要求后期增加项目,因此后期增加的费用,盛堂公司不知情,也没有看到相关证据,所以对此不承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京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京东公司申请降低,应该按照所欠款项x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同时,盛堂公司提出反诉,事实理由为:2008年5月24日,盛堂公司与京东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品名志愿者服务岗亭,合同货物数量为150个,单价x元,总价款为x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6月28日。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某期付某违约金,从迟延交货的第一天起每迟延一天支付800元/个/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2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某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但京东公司的交货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迟延了两日。该批岗亭京东公司实际只送来146个,单价为x元,其余4个岗亭至今未交货。明显已超过两周。根据合同约定,京东公司应向盛堂公司支付某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x元。故盛堂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判令京东公司赔偿违约金x元。由京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京东公司对盛堂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盛堂公司的反诉请求。在京东公司提交的录音中,王上阳承认京东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同时有书面证据证明王上阳在2008年6月30日将全部货物验收完毕,上述证据已经证明了京东公司交付某150套岗亭,并且验收了。第二笔款项已经全部付某了,奥运岗亭项目的最终使用方是北京市朝阳区团区委(以下简称朝阳团区委),如果少了,朝阳团区委肯定要向京东公司提出,但是朝阳团区委并没有向京东公司提出,京东公司认为已经供齐了货物;并且第一次开庭时,盛堂公司的代理人认可150套岗亭的数量。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4日,盛堂公司(本合同内以下简称甲方)与京东公司(本合同内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务岗亭”(以下简称奥运岗亭)。规格型号为“魔方”,数量150个,单价x元,总计x元。付某方式为:第一笔付某人民币x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付某人民币x元,由甲方在安装调试合格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笔付某人民币x元,由甲方在保修期结束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交货时间为2008年6月28日8点前,在此之前可分批交货。交货地点为北京市范围内。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产品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验货合格证书的日期视为乙方正式交付某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对于产品向甲方提供的保修期自安装调测合格第二日起到2008年9月30日终止。在保修期内,乙方对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进行修理或更换。对需要现场维修的,乙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从离故障现场最近的维修点乘坐最快交通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并承诺在24小时内修复。在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因甲方操作或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乙方无关,其维修为有偿服务。保修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此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同第三次付某时间支付。奥运岗亭的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中国移动所有,未经中国移动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某期付某违约金。从迟交货第一天起每迟延一天支付800元/个/天的违约金。上述逾期付某违约金的支付某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且合同时间不因乙方迟延交货作任何调整。逾期交货超过2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某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某方费用,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合同总价款3%向乙方支付某约金;因甲方其它原因使工程延误或停工,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年6月30日前,京东公司将已制作完成的奥运岗亭150个交付某盛堂公司。盛堂公司于同年6月30日向京东公司出具一份验收合格证明,内容为:盛堂公司与京东公司在2008年5月24日签订的制作合同(中国移动服务岗亭制作)。经盛堂公司验收,京东公司交付某146个志愿者岗亭(包括安装、制作、调试在内),已全部合格(其余待验收中)。

同年8月18日,盛堂公司王上阳在京东公司的奥运岗亭更换大灯箱画面详细清单上签字并加盖盛堂公司合同专用章。该清单内容为:由京东公司为盛堂公司的151个奥运岗亭更换灯片新支出费用x元;操作说明牌230个,费用4025元;车费3600元;人工费4800元,费用总计x元。

在原告京东公司提交的京东公司代理人曹某与盛堂公司合同经办人王上阳的电话录音中,王上阳认可收到了本案中的150个奥运岗亭,并认可还有1个奥运岗亭是甘肃地区合同中的奥运岗亭。对本案所欠的合同价款本金x元及奥运岗亭更换大灯箱画面费用x元均予以认可。但王上阳认为京东公司提出的北京地区奥运岗亭维修费用9万多元,只有报中国移动确认后才能确定为人为损坏。王上阳称不给甘肃41套岗亭款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移动没有向盛堂公司付某,北京地区岗亭的价款x元已经到位,如果京东公司签了补充协议,盛堂公司马上就可以把北京地区合同的x元付某京东公司。

京东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使用中的奥运岗亭的损坏系人为原因造成,并实际支出维修费用9万余元。

盛堂公司共给付某东公司价款x元,尚欠京东公司价款本金x元未付,加上更换大灯箱画面费用x元,盛堂公司共欠京东公司价款x元未付。

另查,盛堂公司称京东公司提供给北京地区的奥运岗亭短少4个的事实,在2008年6月30日盛堂公司验收时即已发现,并当面提出该异议,但京东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盛堂公司未提交在2008年6月30日起至本案起诉之前京东公司少供北京地区奥运岗亭4个的书面证据,且未提交其向京东公司提出短少4个奥运岗亭的书面异议证据。

诉讼中,京东公司进一步明确其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违约金的基数是按照欠款本金x元计算的,合同约定每日百分之三,但京东公司只要求盛堂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10日止。合同第3条第1款约定,京东公司的保修期是到2008年9月30日终止,按照付某方式约定,第三笔款x元应该在保修期结束后的30日内支付,盛堂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某款,所以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违约金太高了,所以京东公司主动降低了。盛堂公司对京东公司的违约金请求的答辩意见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京东公司违约逾期交货,最高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果盛堂公司违约按照合同总价每日百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盛堂公司并没有逾期交付某款,不同意支付某约金。如果人民法院支持京东公司的违约金,盛堂公司请求降低违约金比例为按照未付某x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本院按照京东公司的上述违约金计算方法所得到的违约金数额应为:x元×0.0015/天×130天=x元。

原告京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本诉与反诉证据一致):

1,合同,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关系,合同第3条第3款规定,京东公司在保修期结束后30日内,盛堂公司向京东公司支付某项。合同第6条第1项规定,到2008年9月30日京东公司的义务就履行完毕了,盛堂公司第三笔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于2008年10月30日支付。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期内由京东公司负责,如果由于志愿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保修是收费的。京东公司每月都向盛堂公司汇报损坏问题,盛堂公司也承认是人为损坏。合同上对违约金也做了明确约定。

2,2008年8月18日的奥运岗亭更换大灯箱画面详细清单,有盛堂公司的公章及总经理签字,证明盛堂公司欠京东公司价款x元。

3,2008年6月30日的验收合格证明,证明京东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交付某。

4,2008年12月12日的录音及2009年1月15日的录音(当庭播放磁带),证明由于对志愿者没有进行培训,所以岗亭一直有人为损坏,当时盛堂公司王上阳对此予以承认。盛堂公司承认欠京东公司价款x元,9万元维修费由盛堂公司承担,盛堂公司也承认京东公司每个月都将维修费用报给盛堂公司,并且盛堂公司也把维修费的事情报给了中国移动。被告还认可是由于中国移动没有给他们钱,所以没给我们钱,但是他们也承认,并不以中国移动付某作为给我方付某的前提。录音2的摘抄证明了x元后增加的灯箱画面项目没有争议,以及人工费、食宿费等费用盛堂公司7030没有争议。

被告盛堂公司对原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的真实性盛堂公司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对证据4的真实性盛堂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70条,京东公司提供的录音不具备相关条件。

本院认为,虽然盛堂公司虽对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4中王上阳的通话声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承认王上阳为本公司员工;同时,在本院限期要求王上阳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作为盛堂公司工作人员的王上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核实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且盛堂公司不申请对录音中的王上阳声音进行鉴定,故本院按照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做出对盛堂公司不利的后果推定,对京东公司提交的王上阳通话录音的真实性、通话内容均予以确认。在上述录音中王上阳承认北京地区合同的150个奥运岗亭已经收到,虽然岗亭的油漆有些问题,但通过盛堂公司的努力,150个奥运岗亭均已通过了中国移动和朝阳团区委的验收。如果京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盛堂公司就把x元给付某东公司。甘肃地区合同的款项中国移动没有付,所以不能支付某东公司甘肃合同的款项。同时,在录音中王上阳承认京东公司派人去过甘肃两次,第一次是2人、13天;第二次是1人11天,并要求京东公司将人工费单价降为每天每人次50元,京东公司对此降低人工费请求未同意。

对证据2的真实性盛堂公司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京东公司履行了义务,只能证明盛堂公司确实有这个意向。

本院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及内容已经本院确认,在证据4中王上阳公司认可了证据2的真实性,承认更换大灯箱画面的费用为x元,故本院对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予以确认。

对证据3的真实性盛堂公司没有异议,确实是王上阳签的字,数量也正确,但是不能证明验收合格,合同第5-4、5-5、5-6条款,明确约定了验收合格的情况。

本院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3具有真实性,但该证据仅能证明京东公司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已经完成了146套奥运岗亭的安装、制作、调试,全部合格。对于其余的奥运岗亭也已经完成,处于待验收状态。再结合本院对京东公司证据4录音证据的认定,可以确认京东公司完成了全部北京部分合同的151个奥运岗亭的制作、安装、调试义务。

被告盛堂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本诉证据,提交了以下反诉证据:

反诉证据1,2008年8月18日的奥运岗亭更换大灯箱画面详细清单,证明京东公司交货时间是2008年6月30日,逾期交货2天。交货数量是146套,约定的是150套,少4套。

原告京东公司对被告盛堂公司提交的反诉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京东公司认为该证据是验收合格证明,不是收货证明,收货时间是2008年6月28日之前。该证据中的“其他待验收中”,说的是质量,不是数量。

本院对盛堂公司提交的反诉证据1的认证意见同前述对京东公司本诉证据3的认证意见一致。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东公司与盛堂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京东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制作、安装150个奥运岗亭的合同义务,并按盛堂公司与其的另一个合同要求将甘肃地区合同中的1个奥运岗亭供给北京地区,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盛堂公司合同经办人王上阳在京东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中承认京东公司所述的全部供货事实,并认可盛堂公司欠付某东公司北京地区合同价款本金x元、以及更换大灯箱画面费用x元的事实,以上共计价款x元;因王上阳在电话录音中仅认可京东公司已将人为损坏奥运岗亭的维修费用9万元报给中国移动公司,但却声明要以中国移动公司最终确认是否是人为损坏才能确定该费用是否由盛堂公司承担,现在京东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支出的奥运岗亭维修费用9万元,均为人为原因产生,且京东公司所供的奥运岗亭又在质保期内,故盛堂公司不应给付某东公司奥运岗亭维修费用9万元。现盛堂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某款x元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京东公司要求盛堂公司给付某款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有部分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其价款请求应以本院认定的数额x元为准。对于京东公司要求盛堂公司给付某约金x元的请求,因经本院按照京东公司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实为x元,违约金x元应为京东公司计算错误所致。因违约金x元系京东公司已经主动将原合同约定的比例每日百分之三降低为每日千分之一点五后所得,该金额与盛堂公司的违约程度相比不属过高,应予支持。因前述原因,本院对于盛堂公司降低违约金的请求,亦不予采信。对于盛堂公司辩称京东公司未全部交付某作物,并以此为由提出反诉请求一节,因该答辩意见及反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盛堂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某京京东广告有限公司价款七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三元、违约金十四万三千三百二十五元,共计九十万零一千八百七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某;

二、驳回原告北京京东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北京盛堂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盛堂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九千五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京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一百零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盛堂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四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反诉受理费三千四百零六元,由北京盛堂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邢玉明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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