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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x生,汉族,住上海市x。

被告徐XX,女,x生,汉族,住上海市x。

原告周XX为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2005年始双方因经济产生矛盾。2007年原告离家另居他处,双方开始分居。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XX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07年原告离家,但期间偶有回来。因孩子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XX。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近年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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