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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2月16日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婚礼并办有结婚证。因二人性格不和,经常吵打,夫妻分居半年多了。现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我们感情好,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结婚时带去的嫁妆有组合柜1套、摩托车1辆、洗衣机1台及部分床上用品。夫妻无共同财产。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09年7月份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现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分居,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学峰

审判员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方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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