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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4月15日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常因生活琐事对我进行打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3月份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1月1日生育长女王某芝,X年X月X日生育次女王某稳,后又生育男孩王某宝。2010年4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结婚时间长,且生育二女一子,家庭稳定、幸福。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学峰

审判员王某杰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尤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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