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通许县X镇X村十一组民主理事会。
负责人杨某某,会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赵洪涛,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通许县X镇X村十一组民主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与被上诉人张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理事会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原属于集体的土地,根据通许县X镇人民政府《关于农转非的村X组纳入街道居委会管理的通知》(城政发(1999)X号文件,以下简称X号文)的精神,原下洼村X组自1999年8月19日起已经不再存在,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X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通许县X镇X村十一组民主理事会的起诉。
理事会上诉称:本案争议土地权属明晰,不存在对使用权有争议,张某非法占有集体土地,应该返还。X号文规定“建议农转非的村X组成立民主理事会等组织,处理原村X组一切遗留问题,待问题处理结束后,该组织自行消失”,理事会是按照该文件规定成立的,作为原告合法有据。请求二审裁定指令通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张某答辩称:2003年其购买集体的房屋及宅基地时,经过了集体大多数人的讨论同意。现在由于房地产升值,有些人眼红,企图推翻原先的协议,不应被法院支持。理事会的成立是原村X组部分群众搞的,不是合法组织。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应收归国有,原集体组织成员无权再主张权利。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原下洼村X组集体农转非之后,系通许县X镇X村民小组集体农转非后的遗留问题,涉及原属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变动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审判员龚新娅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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