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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电业局与王某甲、(略)宜路镇人民政府、(略)宜路镇三里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向东,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王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宜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宜路镇三里学校。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校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略)电业局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略)宜路镇人民政府、(略)宜路镇三里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略)电业局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略)电业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该撤销申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略)电业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略)电业局负担。

审判长孙某义

审判员张群阳

代理审判员曹春萍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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