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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付丽慧),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4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6日,刘某某以与王某某合伙作生意为由,在山城区X路按摩医院附近骗取王某某现金x元(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开庭时无异议,又有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收据,撤诉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以对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志伟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唐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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