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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赔偿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2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7月8日在郏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调解离婚。2006年10月10日,被告王某某诉原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2006年12月25日被告王某某以诉讼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原告徐某某于2008年5月22日诉至法院称,被告王某某错告的行为给其造成各种经济损失(代理费、打印费等1000元),被告表示否认,原告提供证人姚书坤出庭证明收取原告代理费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00元,虽提供证人当庭证明收其代理费800元,但证人是法律服务人员,为其提供了法律服务,徐某某所称的打印费也是为其本人诉讼支出,让被告支付该费用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称,原告徐某某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从精神上、人身上受到严重损失,要求原告赔偿x元,其也未提出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宣判后,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王某某起诉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因主体错误而撤诉,徐某某参加诉讼付出了误工费、材料打印费、律师费,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王某某应该赔偿。一审处理错误。王某某辩称,徐某某起诉于法无据,赔偿没有根据。一审处理正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王某某起诉徐某某而后撤诉对徐某某是否构成侵权,对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否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构成的要件之一是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从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看,王某某起诉变更抚养费而后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王某某起诉主体错误,与其法律知识欠缺有关,并非主观上存在故意和过失。而且,对因撤诉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撤诉方应否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徐某某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长坡

审判员王某英

审判员陈国锋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亚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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