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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申字第2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边喜峰,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7)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988年4月12日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全乡个人建房用地登记时,给申请人颁发了老宅基集体土地使用证,再审被申请人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原审认定张某甲、张某乙对该宅基地拥有共同使用权错误,应予纠正。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时再审申请人对分家析产的情况予以认可,再审申请人称该老宅基登记其名下,应属个人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是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是原审原告,张某乙在原审诉请张某甲赔偿3000元扒房款,原审判令驳回了张某乙的诉请,并未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作出处理。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卫

审判员龚广重

代理审判员李磊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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