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施一德室内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8239号 

原告北京施一德室内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H1—X号。

法定代表人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磊,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新恒基大厦X室。

原告北京施一德室内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一德公司)与被告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瑞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一德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怡瑞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一德公司诉称:2003年1月29日,怡瑞达公司与施一德公司签订东方银座洁具订货合同,约定为北京东方银座广场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银座项目供应x牌挂墙式座厕、x牌暗藏式水箱、x牌浴缸、x牌浴缸去水、x牌净身盆,合同总价为x元。之后,施一德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怡瑞达公司自2003年8月之后就未再正常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07年先后两次向施一德公司支付过各5万元。施一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怡瑞达公司尚欠货款x元未付。现施一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怡瑞达公司给付货款x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怡瑞达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怡瑞达公司与施一德公司于2003年1月29日签订东方银座洁具订货合同,约定怡瑞达公司订购用于东方银座工程的卫生洁具,合同总价款为x元,如怡瑞达公司提出增加或减少本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施一德公司必须服从,其价格均以本合同订货单价格为准;付款方式,怡瑞达公司于合同签订后给付合同总货款5%即x元作为订金,施一德公司为怡瑞达公司提供总货款30%的金额即x元用于与怡瑞达公司共同办理东方银座项目预付款保函,本合同所有产品运至怡瑞达公司指定的库房,经怡瑞达公司及东方银座项目的雇主等查验1个月后怡瑞达公司从银行解冻预付款保函,5个工作日内怡瑞达公司一次性返还施一德公司x元,施一德公司为怡瑞达公司提供总货款10%即x元用于与怡瑞达公司共同办理东方银座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返还时间,东方银座整体工程经雇主验收合格,并发出正式接收证书之日起满2个月,怡瑞达公司从银行解冻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履约保函,5个工作日内怡瑞达公司一次性返还施一德公司x元,待业主收到保函后,付给怡瑞达公司25%预付款,怡瑞达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付给施一德公司25%预付款,即x元,其余货款按业主付给怡瑞达公司的时间与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付给施一德公司。合同签订后,施一德公司履行供货义务。

2003年1月28日,施一德公司交付怡瑞达公司1张金额为x元的支票,怡瑞达公司开具了收据,施一德公司说明此款系其向怡瑞达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保证金x元和履约保证金x元。2003年6月30日,怡瑞达公司以转账支票的形式退还施一德公司预付款保证金x元,2004年5月31日和2004年6月17日,怡瑞达公司分别退还施一德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和x元,合计x元。施一德公司所交纳的预付款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合计x元现已全部收回。

施一德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收到怡瑞达公司支付的预付货款x元,2003年1月29日收到预付货款1389元,2003年3月21日收到货款x元,2003年7月2日收到货款x元,2007年2月28日收到货款x元,2007年7月31日收到货款x元,2007年12月7日收到货款x元。施一德公司已收货款合计x元,余款x元怡瑞达公司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施一德公司提交的订货合同、银行进帐单、收据、接货验收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施一德公司与怡瑞达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施一德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怡瑞达公司理应付清货款。施一德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怡瑞达公司依约将收取的预付款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施一德公司,未对施一德公司提出合同履行方面的异议,故本院对施一德公司关于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主张予以采纳。由于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其余货款按业主付给怡瑞达公司的时间与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给付”,而未约定其余货款的具体给付期限,现怡瑞达公司下落不明,施一德公司无法与之协商履行期限,施一德公司有权随时向怡瑞达公司主张欠款。现施一德公司要求怡瑞德公司给付货款x元,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施一德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自2007年5月28日起的利息损失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怡瑞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施一德室内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一百零六万一千一百八十四元及利息(利息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施一德室内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六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施一德室内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已交纳),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崔晓林

代理审判员胡镔

代理审判员周维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伊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