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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卓××与被告卓×乔、卓×亮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卓××,男。

被告卓×乔,男。

委托代理人卓×亮,男。

被告卓×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

原告卓××与被告卓×乔、卓×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被告卓×乔的委托代理人卓×亮、被告卓×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邹××生育子女二人即两被告,邹××于2007年6月5日死亡,遗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存款8,000元,现要求依法继承邹××的遗产。

被告卓×乔辩称,原告诉称系事实,表示放弃对邹××遗产的继承。

被告卓×亮辩称,原告诉称系事实,表示放弃对邹××遗产的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卓××与被继承人邹××(于2007年6月5日死亡)系夫妻,生育二子即两被告。被继承人邹××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邹××死亡后遗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存款8,000元及利息(账号x××××××),邹××生前无遗嘱。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审理中,两被告放弃对邹××遗产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邹××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邹××遗有的财产系与原告卓××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被继承人邹××遗有的财产的一半为卓××所有,其余财产为邹××遗产,邹××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现两被告放弃对邹××的遗产继承权,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存款8,000元及利息(账号x××××××)归原告卓××所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卓××、被告卓×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卓×乔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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