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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扈×与被告顾×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扈×,男。

委托代理人龚尚全,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女。

原告扈×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毓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扈×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尚全,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但第二次庭审被告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扈×诉称,夫妻经常争吵,原告曾经两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而且被告有外遇,还有吸毒的恶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坚持要求离婚。

被告顾×辩称,吸毒是原告带我一起吸的,2005年5月原告骗我说和朋友一起去应聘,我让他出去以后,他就离家外住再也没有回来。之后,因为女儿患了血尿,无钱就医,只得将国定路房屋外借。双方相识恋爱那么多年,还是很有感情的,原告离家是因为他有外遇,而非被告有外遇,考虑到目前女儿还小,身体又不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扈×怡,200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近来夫妻为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结合,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目前孩子有病,需要父母共同关心、照顾,只要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原告扈×要求与被告顾×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毓敏

书记员陈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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