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滕祥志,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孔某,男,汉族,40岁,北京惠诠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略)。
被告北京惠诠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孔某、北京惠诠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诉称,2009年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执行人员突然将我的住所房产查封,也未告知我原因,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法院查封我房产的依据是中关村担保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申请做出的(2008)京方正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而该执行书是依据(2007)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做出的,而该公证书的内容是2007年11月9日我与孔某、惠诠公司、中关村担保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事实上,我从未签订过《还款协议》,也未到过公证处办理过所谓公证,未见过任何公证人员,对该还款协议的所谓公证一事毫不知情,显然,该还款协议是子虚乌有。依据该还款协议所做出的公证文书和执行证书,依法没有法律效力。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我与中关村担保公司、孔某、惠诠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诉讼费由中关村担保公司、孔某、惠诠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法释(2008)X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的公证债权文书即《还款协议》人民法院并未裁定不予执行,故杨某某要求确认《还款协议》无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琤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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