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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第五村民组与贾某某、原审被告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老城区X镇X村第五村X组。

负责人陈某甲,该村X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66岁。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67岁。

原审被告老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老城区X镇X村第五村X组为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及原审被告老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城区X镇X村第五村X组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老城区X镇X村第五村X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老城区X镇X村第五村X组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老城区X镇X村第五村X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吴爱国

代审判员王睿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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