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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54岁。

委托代理人方西乾,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5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于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将鱼塘五个及所有配套房屋、设施、鱼票交给李某某。

二、李某某于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刘某某陆万元整(包含借款一案x元及利息)。

三、一审诉讼费用由交付方负担,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方李某某负担。

四、双方签字后,就借款一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案互不追究(借款一案由李某某撤回上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案按调解)。

二审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吴爱国

代审判员王睿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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