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2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女,1955年6月生。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郭丽红,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1953年4月生。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7)洛龙法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刘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双方协商集资联建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一幢X号房屋,刘某某付给姜某某房款x元整,后双方发生纠纷,刘某某要求退房返还房款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一幢X号房屋(产权归姜某某所有)。
二、刘某某一次性给付姜某某人民币x元整(当庭执行完毕)。
三、其它互不追究。
二审诉讼费13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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