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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姜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2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女,1955年6月生。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郭丽红,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1953年4月生。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7)洛龙法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刘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双方协商集资联建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一幢X号房屋,刘某某付给姜某某房款x元整,后双方发生纠纷,刘某某要求退房返还房款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一幢X号房屋(产权归姜某某所有)。

二、刘某某一次性给付姜某某人民币x元整(当庭执行完毕)。

三、其它互不追究。

二审诉讼费13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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